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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09 点击数:

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7月修订)

(研究生〔2017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定向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后方准予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二)事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三)健康复查中,不符合体检标准者;

(四)有违纪舞弊行为者。

(五)有其它不符合规定者。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应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如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一年内能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持医院诊断书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入学前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回家庭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病愈后,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其学籍的必须环节,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学院把本院研究生的注册情况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未经注册的研究生所学课程无效,学习成绩及所学学分不予承认。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所在学院审批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周,请假一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否则不予注册。研究生不得请他人代为注册。

(二)无故迟到三天以内者,须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和

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注册。无故迟到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视情节按违纪给予处分。

(三)开学两周以上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凡需缴纳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缴纳费用后方可注册。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初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取得注册资格。

(五)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因病或事假休学,处于休学期间者;

2.新生复查不合格且保留入学资格者;

3.其它按规定不符合注册资格者。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三章  选课、重修、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及选课要求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是每位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的依据,培养计划是研究生选课的依据。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一经确定必须全部修完,并不得更改;培养计划中的选修课程,可根据需要由指导教师进行调整。

研究生所选课程必须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并在规定时间进行。每学期开课后的第12周研究生可修改选课(补、退课)

研究生选课后,要按课程要求进行修课。完成修课所要求的过程并通过考核方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和成绩。未选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将记零分,按不及格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校外修课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由于工作地等原因需在校外修课的研究生要提交校外学习研究生课程申请,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校外授课院校必须是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学校,所学课程必须是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授课院校的研究生课程。课程修完,加盖该校研究生院门公章的正规成绩单原件报研究生院备案,课程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重修

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但重修门数不得超过2门,同一门课程可重修2次,每次按一门计算。重修课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期末的选课时间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培养计划内其它的选修课,重修或选修其它选修课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因病需附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不参加考试,随下一轮重修或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免修

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并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合格,从取得成绩开始到申请免修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并承认其学分。

英语六级成绩在425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公共英语,其他语种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

  研究生课程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专业必修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方式,二级学科课(专业选修课)及其它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论文或课程论文与笔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具体考核管理见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接前序继续修读。

学生的修学行为都将记载于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成绩评定及公布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1周内按研究生院系统中的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所列名单录入考试成绩。其中公共课成绩单、试题及试卷存档材料送研究生院,专业课的成绩单、试题及试卷存档材料由各学院保存,专业课的成绩单送交研究生院,试卷存档材料须保存至少五年。成绩单、试卷存档按研究生院统一格式规定完成。

在学研究生因就业、出国(境)等需要中英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出具。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规定擅自离境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擅自离境连续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二十七条  凡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批准,交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内者经导师和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同意,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如在外地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电话向导师或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请假。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请假应按时回归,凡超假不归者,二周之内按违纪处理;二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请事假或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应到审批部门销假,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条  病、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者,可办理休学手续。

(一)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年,极特殊情况最长不能超过2年。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应休学:

1、经诊断,因病必须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

2、经校医院或县(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传染病且在传染期的研究生,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按规定治疗和休养;

3、因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或学习一个月以上者;

4、因其它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休学,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同意,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的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校医院或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送研究生院;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要到校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更换导师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需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调整专业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报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调整专业,必须出具委培、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调整专业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由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二)学术型硕士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这两种不同培养类型之间调整专业。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的研究生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重新修改个

人培养计划。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指导教师申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程序办理转导师手续:

(一)如因导师去世、调离、退休等原因确需更换指导教师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研究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申请表,原指导教师、新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若研究生不能执行培养计划,或其它人为因素不能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与论文课题相关的任务,指导教师在给予研究生三次警告后,研究生仍然不服从指导,指导教师可以申请取消指导关系,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告。

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对提出更换指导教师申请的指导教师和研究生进行一次调解,探讨按原计划完成学业的可能性。如调解不成功,则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自更换指导教师书面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生效,研究生必须在30天内找到新指导教师,持有新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接收的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申请表,到研究生院办理更换指导教师手续;否则,学校将以不适合继续培养对该生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四十条 在学研究生确需转学者,需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完毕。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未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而被录取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章  退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累计重修两门学位必修课程,又出现学位必修课程不及格者或一门学位必修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及格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极差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指导教师所交给的与论文课题相关的任务,在给予三次警告后仍不服从指导又没有新指导教师同意接收的研究生。

  (七)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公派留学、联合培养、短期开会出国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两周不归者。

(九)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或所在学院填写研究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院为其出具退学证明,注销其学籍。此类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必须在一周之内办完离校手续。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计划内研究生,一般从研究生院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学习年限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各种类型研究生学习年限及要求如下:

(一)学术型研究生理工类基本学制3,经管文类基本学制2.5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理工类基本学制2.5年,经管文类基本学制2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

(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答辩,超过基本学制,研究生本人需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申请,限期毕业。

(三)包括休学时间在内,自入学至毕业,学术型研究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超过4年。

第四十八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硕士研究生,需根据超过基本学制的在学时间按学期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录取时所在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研究生的住宿安排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对于未达到要求,需要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申请延期答辩。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退学、开除学籍、擅自离校等非正常毕业、结业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章    

第六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均需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1791日起执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